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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医养结合政策法规|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

近日,市民政局等7部门公布《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,健全养老服务体系,打通医养结合通道,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医养结合服务。

漳州市医养结合工作实施办法(试行)》明确,适用于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公办、民办(含外资)养老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,包括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、同址举办医疗机构,医疗机构同址设立养老服务机构,以及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医疗分支机构等。

一、强化统筹医养资源
1、优化机构设置。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利用自有建筑、场地和床位,建设医疗或医疗分支机构;养老服务机构需要公办医疗机构建设关口前移科室的,卫生健康部门应予支持;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交由医疗机构运营管理,明确新建、重建乡(镇)、村(居)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,要统一规划、建设和管理。

2、鼓励机构建设。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服务机构,区分单位性质,分别向编办、市场监管和民政部门申请增加“养老服务、培训”等服务内容,并到民政部门备案;医疗机构新建、改建养老服务机构的,参照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和建设补助。利用现有闲置设施改建的,每张养老床位补助2000元;新建养老服务机构,用房属自建的每张床位补助10000元,用房属租用的每张床位补助5000元;收住自理和失能老人,分别依据年平均实际入住床位数,按2000元/床、2400元/床标准给予运营补助。

3、改进医保结算制度。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医疗或医疗分支机构,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纳入医保住院定点;公办医疗机构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关口前移科室,自愿提出申请并经审核达到公益性村卫生所医保标准的,由医保部门开通医保延伸端口,参保人员就诊参照公益性村卫生所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执行。

二、实现医疗养老无缝切换
1、建设家庭病床。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标准的养老床位,由养老服务机构申请,经卫健部门核准,可以由公办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。

2、建设医养结合床位。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,其对应的医疗机构具备医保住院定点资质的,可以参照家庭病床相关规定办理建床入院治疗。

3、扩大保障范围。养老服务机构家庭病床收住范围,包括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参保人员。

三、丰富完善激励政策

1、纳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。医养结合工作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%,在管理薪酬考核中占比不低于8%;医护人员在养老服务机构的诊疗按双倍服务量计算;将在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核内容。

2、完善奖补措施。对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,每年开展一次综合评估,确定3个第一等次,5个第二等次,10个第三等次,分别奖补15万元、10万元和5万元。对综合评估连续三年获得第一等次的,额外奖补30万元。

3、明确优惠政策。养老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予以安排,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%确定;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,依法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;养老服务机构用电、用水、用气、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。

来源: 漳州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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